3月7日消息,全国人大代表、小米CEO雷军今日递交《修订《公司法》回归自由约定》的议案,雷军建议,《公司法》应回归“自由约定”原则。
雷军说,《公司法》落后于经济形势和双创局面,应接受人力资本出资、解决股东之间股权比例约定限制,解决股东自由约定中程序设定限制,推行优先股、加大股东自由约定空间。
雷军还建议,取消工商机关对公司章程关于表决权内容的核准制,推行公司章程工商备案制。仅对股东自由约定表决权的比例做形式审查,而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。
以下是雷军关于修订《公司法》的议案:
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新引擎。在移动互联网、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撑下,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,破除对个体和企业创新的种种束缚,形成双创的新局面,我国经济发展就能再上新水平。
在大众创业、万众创新的浪潮中,加快改善创业环境就显得尤为迫切。尽管十八大以来,国务院就转变职能、简政放权、优化服务而出台实施的一系列政策措施,如商事制度改革等,对改善创业创新环境已经起到了显著效果。但是,支持大众创业制度建设中尚有不足,首当其冲的是,《公司法》已经落后于当前日新月异的经济形势和双创局面。我建议,《公司法》应回归“自由约定”原则,接受人力资本出资、解决股东之间股权比例约定的限制,解决股东自由约定中程序设定的限制,全面推行优先股、加大股东自由约定空间。同时实行公司章程工商备案制,改善创新创业环境,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。
一、允许人力资本的自由约定
修法理由:
《公司法》不承认人力资本可作为出资形式并获得股权,使创业投资模式法律架构的基础不复存在。在人力资本处于次要辅助地位时,不会有太大矛盾冲突,但在创业投资模式以人力资本为主导时《公司法》就完全不能适应。
其实,我国从改革开放之初的联产承包责任制,到后来的国有企业MBO、私有化,再到后来对激励股权制度的探索,都体现为对人力资本的逐步认可。2014年《公司法》修改了对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和数额等方面的要求,也体现出物力资本地位的降低。但这些探索没有从本质上改变人力资本不能出资的事实。
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和TMT时代的到来,创业投资模式第一次使人力资本成为了企业发展的主导因素,而不再是可有可无的陪衬,我们不能不去正视它的存在。《公司法》不与这一创业投资模式通常的法律架构相融合,导致创业者的人力资本出资不能被认可,使创业投资实践产生了法律障碍和增加了投资人、创业企业的法律风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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